企业常见的纠纷往往都来源于股东和员工之间的矛盾,本质在于公司内部的管理决策权和收益权不均衡。有决策权的股东觉得自己付出得多,却没有充足的回报,没有决策权的股东,却觉得自己受到了压制排挤,没有享受到管理权,员工由于拿死工资,缺乏积极性,不能与企业共进退,利用合伙企业型的股权架构设计,使结构性调整更灵活的同时亦可成功实现风险隔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架构持有目标公司股权可完美实现“同股不同权”的目标。因为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性,创始人股东往往只需要通过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GP),就足以控制整个目标公司,而无需在实际持股比例达到传统的绝对控制权比例66.7%。由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自治权比有限公司大,可以将不同类型的投资人(包括但不限于战略投资者、高管、核心员工甚至亲朋好友)分类装入不同的合伙企业,并结合公司章程,约定不同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以便于管理。与此同时,各投资人通过有限合伙持股,将高管等核心员工以及资源方作为LP装进有限合伙企业,再以有限合伙持股目标公司主体,便完成了隔离直接自然人股东纠纷以及查账等股东知情权行使时的风险。下图就是最简单的公司股权设置架构图,不明白可以添加海豚君微信或者私聊。[图片]上图即为一类典型的有限合伙型公司股权架构设计方式。具体实现方式如下:1、创始人首先设立有控制权的有限公司,并用该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2、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目标公司的财务投资人,资源方等作为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B;3、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目标公司高管、核心人才作为有限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A;4、已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A和B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直接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5、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在该架构中普通合伙人为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降解了“无限连带责任”的风险;6、有限合伙A和B为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的表决权由有限合伙行使,有限合伙的表决权由普通合伙人决定,普通合伙人为创始人掌握的有限公司,即控制权归创始人。这种类型的股权架构设计,能够保障创始团队的控制权、方便调整组织架构、收益分配,可以自由协议约定、可以起到节税效果而且还能尽可能地减少目标公司的工商变更手续。适用于钱权分离度极高的创始人股东,例如互联网企业(如百度)、高科技企业(如小米),这些企业都是资金密集型企业,VC/PE会在发展过程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资本不断流入以及企业的发展,创始人股东及其团队的持股比例会慢慢被稀释得很低。为了控制权的需要,就会采取有限合伙企业的架构。实践中很多投资人并不甘心在投入大笔资金后,自己仅仅作为一个没有实际权力的“有限合伙人”,他们更倾向于对公司保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保障自身权利。这时候前述纯粹的合伙型股权架构将很难满足需要,实践中混合型的股权架构设计便开始被广泛运用。海豚君根据多年的企业管理与财务筹划经验,总结了多套混合型的股权架构设计,有兴趣可以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