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给广大群众创造和美、宜居的生产生活环境,规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县城区范围内开展车辆乱停乱放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县城区各主次干道、人行道、步行街、公园、广场、商场、农贸市场、住宅小区周边道路等区域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现象。
二、整治时间
2025年4月22日起,常态开展专项整治。
三、相关要求
(一)小型汽车应有序停放到停车位线内,严禁占线横放乱停或在停车位以外的区域乱停乱放。
(二)县城区范围内的车辆销售(租赁)店、修(洗)车店,不得占用人行道进行经营活动和临时停车。
(三)县城区城市道路内停车位为小型汽车停车位,禁止大型车辆停放占用。
(四)摩托车、电动车应整齐停放到指定的停车线内,禁止占用其他车型停车位。
四、专项整治措施
凡违反本通告停车要求,将车辆乱停乱放的,由县公安交通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进行教育、管理和处罚。车辆驾驶人在现场的,依法予以口头警告,责令立即驶离;车辆驾驶人未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乱停车辆实施行政处罚。拒不遵守管理规定、寻衅滋事的、干扰正常执法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通告。
一、整治范围
县城区各主次干道、人行道、步行街、公园、广场、商场、农贸市场、住宅小区周边道路等区域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现象。
二、整治时间
2025年4月22日起,常态开展专项整治。
三、相关要求
(一)小型汽车应有序停放到停车位线内,严禁占线横放乱停或在停车位以外的区域乱停乱放。
(二)县城区范围内的车辆销售(租赁)店、修(洗)车店,不得占用人行道进行经营活动和临时停车。
(三)县城区城市道路内停车位为小型汽车停车位,禁止大型车辆停放占用。
(四)摩托车、电动车应整齐停放到指定的停车线内,禁止占用其他车型停车位。
四、专项整治措施
凡违反本通告停车要求,将车辆乱停乱放的,由县公安交通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进行教育、管理和处罚。车辆驾驶人在现场的,依法予以口头警告,责令立即驶离;车辆驾驶人未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乱停车辆实施行政处罚。拒不遵守管理规定、寻衅滋事的、干扰正常执法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通告。